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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23 09:30 点击:

 

重庆交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交通大学各类社会捐赠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展社会捐赠筹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重庆交通大学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三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同时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定期公布捐赠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四)遵循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重庆市教委批准、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六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归口接受、统一管理各类社会捐赠。基金会成立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社会捐赠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代表重庆交大并按基金会章程要求具体承办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事宜;

 

(二)拟定重庆交大接受社会捐赠、开展资金筹集的管理办法,建立激励机制,规范资金捐赠、接受和使用管理;

 

(三)牵头开拓募集捐赠资金渠道,努力募集更多的捐赠资金;

 

(四)制定学校募集捐赠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组织实施;

 

(五)牵头开展捐赠鸣谢工作,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基金会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捐赠工作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流程

 

第八条 社会各界申请捐赠的团体或个人需事先与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就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协商,并接受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等有关文件,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审批通过后的协议,由基金会代表学校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捐赠方举行签约仪式,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跟踪捐赠财物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汇入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由校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及时向基金会告知相关捐赠信息。对于重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牵头协调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洽谈。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捐赠项目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按学校统一模板格式与捐赠方草拟捐赠协议,并提交学校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捐赠协议一律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品在未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使用的方式,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基金)和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设立留本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五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重庆交通大学”或有关学院名称、部门名称或受赠个人名称)、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经基金会同意,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意愿为基金命名。        

 

第十六条基金设立程序

 

(一)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基金的使用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捐赠登记: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

 

(三)基金会与使用方签订《捐赠财物使用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等;

 

(四)成立组织:可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重庆交大在内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五)捐赠仪式:举行基金设立仪式,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设立和使用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科学研究和办学条件改善等各项事业,包括:        

 

(一)学生培养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医疗救助、学生创新创业资助、学生就业指导帮扶、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等项目;        

 

(二)师资建设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优秀教师奖励、优秀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优秀人才引进、青年教师发展等项目;        

 

(三)学科专业建设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科专业发展、实验室建设、学科引智等项目;        

 

(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科学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等项目;

 

(五)校园建设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景观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项目;        

 

(六)校友年度基金:该基金由校友自愿捐赠,用于支持“母校”建设项目及开展各类校友活动;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教师海外研修、优秀学生海外交流、贫困学生留学资助、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海外专家合作交流等项目;        

 

(八)其它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资助项目,也可向已设的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五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对各类捐赠实行项目管理,募集的每一项社会捐赠(赞助)为一基金项目。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经基金会立项后,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院、所等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相关要求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限定性基金的使用严格按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等进行使用。对于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计基金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奖教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如: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工部、团委等)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基金会不定期向捐赠方提供捐赠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基金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向学校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捐赠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其发挥最大效能。使用基金时,基金使用方需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使用申请表》。        

 

 

第六章  实物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捐赠实物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帮助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第二十六条  实物捐赠由基金会负责受赠实物的登记备案,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受赠实物转接登记表》,经审核后,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七条  属于定向捐赠给部门(学院)的实物,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向,负责受赠实物的安排与使用,并按重庆交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非定向捐赠的实物,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统一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并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再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接收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实行物品定号、保管定人、管理定户,建立健全接收实物捐赠的账、卡设置,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在发放捐赠实物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扣抵捐赠实物,或弄虚作假、接受实物捐赠的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实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有人对经终审接受实物捐赠的人员、部门(学院)进行举报,学校将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出认真、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捐赠实物的报损、报失、报废等的处理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其财务运行委托学校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凡属学校的捐赠资金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并出具捐赠发票,同时提供免税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负责登记,并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策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每年年初,理事会应审议基金会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同时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事业拓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管理费列支的金额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运行费与事业基金等使用统一按照国家财政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章  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赠方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终止前,由受赠方会同基金会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受赠方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监事,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申报、财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积极向学校捐资捐助的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鸣谢办法》予以鸣谢。为鼓励校属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资工作的积极性,由学校列支专项经费对筹资成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相关激励措施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重庆交通大学或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捐赠协议书》

 

2.《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

 

3.《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物使用协议书》

 

4.《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受赠实物转接登记表》

 

5.《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使用申请表》

 

6.《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流程》

7.《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流程》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附件.doc

地址: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电话:023-62789666 023-6278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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