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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条例》没有对基金会的税收问题做出规定

日期:2024-03-19 09:55 点击:

利用税收手段管理基金会,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需要完善。利用税收监管基金会的前提是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立法制度,涉及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税收部门统一制定。所以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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