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开展公益、管理、筹资等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方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执行。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资金包括:
(一)非限定性资金;
(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金。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资金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金,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管理机构、金融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资金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咨询机构:投资咨询委员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为基金会投资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供理事会决策。
(二)决策机构:基金会理事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在基金会兼职的校内职能部门专家5-9人组成。基金会的投资建议方案经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核,通过后再报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每一位理事会组成成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投资决策须征得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背书,以示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负责。
(三)执行机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市场调研、拟定投资方案、执行投资活动;建立投资项目专项档案,完整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
第九条 投资资金划转的签字权限:
投资金额在50万以下(含50万)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投资金额在50万至100万(含100万)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签批;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须提交理事会进行决议。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控
第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原则包括:
(一)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比较分析,择优投资;
(二)根据基金会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三)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相应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触发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项目预计总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经济评价由可行变为不可行,或对基金会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原决策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的;
(四)项目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投资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中止、终止或退出原则上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影响程度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中止的项目应积极开展方案优化工作,由理事会进行继续建设或终止决策,相应安排优化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十六条 投资终止或退出的项目,原则上在半年之内完成项目处置,相应安排处置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七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金融市场的波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拒造成资金损失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