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阵地建设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二条 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支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六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支部书记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支部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组织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