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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稳定风险防控预案

日期:2018-05-15 11:0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为基金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按照“渝委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重大事项时,要对基金会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最大程度维护基金会的根本利益,维护基金会安全稳定。基金会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基金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基金会党委组织、行政在决定、实施关于基金会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前,对可能影响基金会和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权责统一,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以人为本,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举办研讨会论坛;

(四)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六)发生重大事故;

(七)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合法性评估。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和基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等。

第六条 合理性评估。包括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教育事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捐赠方意愿;是否兼顾捐赠方现实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社会稳定性、发展持续性等因素;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等。

第七条 可行性评估。包括是否广泛征求了意见;是否组织开展了有效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基金会发展实际;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周密、完善和切实可行等。

第八条 可控性评估。包括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九条 基金会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基金会理事长任组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基金会理事任成员。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一事一议。理事长对基金会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研究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重大事项未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律不得上会研究。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成立评估工作班子。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初评,提出评估方案。对复杂或特殊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可报学校申请评估或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班子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人员数量、范围和事态的激烈程度)以及负面影响等作出预测。要把群众意见作为主要参考因素,把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激烈程度、是否可能导致个人极端行为作为风险等级的重要评定标准,并据此提出“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明确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评估,评估责任主体同时应征求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做出评估决定。评估工作班子形成评估报告后,联络办要牵头组成由联络办成员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专家等参加的评审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科学做出评估结论,确定该重大事项是否实施的建议,然后呈送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落实维稳措施。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出决定后,评估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基金会稳定的具体措施,防止影响基金会稳定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影响基金会稳定的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六章 风险化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风险化解责任。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要正确处理好主流民意和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重视反对意见,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止产生过激和极端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学院维稳综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于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评估决定执行、防范化解措施不力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稳定工作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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