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举办研讨会论坛;
(四)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六)发生重大事故;
(七)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专报》,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