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15 09:1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和《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21〕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国内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地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基金会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应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出差审批表》(附表1)。

基金会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经费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一类

院士及相当院士人员、

二级及以上职员

头等舱

公务舱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凭据

报销

二类

正高职称人员及

三、四级职员

经济舱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三类

其余人员

经济舱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备注:人员类别参照学校人事部门和各单位认定,变更次月生效。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在出差人员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限额见附表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外和市内其他区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或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地交通费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到市内其他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学习、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市内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或市外参加会议(含短期培训),须持有会议(培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项目,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开支的项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培训)通知住宿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十八条  学生出差是指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比赛、竞赛、交流等活动发生的差旅。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公共汽车)。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硬卧、软卧或飞机的要从严控制,事先提出申请,并经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出差期间,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中其他人员类(第三类)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根据出差性质不同还应提供邀请函、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支撑材料,出差人员对提供的相关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食宿费由对方单位支付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相关人员来基金会的,可据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邀请相关人员赴外地参加活动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基金会同等人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出差审批表

(请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审批表作为报销依据

   


出差人姓名


出差日期

日至

出差路线


出差事由


日程安排


拟乘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是否派车

是否派车: □是 □否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附表2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职员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

职员

其他

人员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

职员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

职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上海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吉林省(长春)、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辽宁省(沈阳)、

湖北省(武汉)、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7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8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9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1

安徽省(合肥)、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2

福建省(福州)、河南省(郑州)、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3

厦门市

900

500

400






14

江西省(南昌)、广西(南宁)、

甘肃省(兰州)、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5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16

广东省(广州)、深圳市

900

550

450






17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18

重庆市

800

480

370






19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1

西藏(拉萨)、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地址: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电话:023-62789666 023-62789137

版权所有: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庆交通大学基金会
公众号二维码

ICP备案号11007697号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