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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日期:2022-07-04 11:2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如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长审批;投资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会审批;投资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资产类别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二十八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相关收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严格履行协议。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对投资类型事先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投资方案报送理事长研究,经过理事会审批决议通过后,由理事会执行该投资方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定后通过,自2022年6月25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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