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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鸣谢办法

日期:2018-05-16 15:47 点击:

第一条  学校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校友及各界人士为学校捐资赠物,推动学校的长远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对捐资助学行为给予褒扬和激励,对关心支持学校的单位、团体、校友及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谢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鸣谢办法。

第二条  学校媒体鸣谢。对所有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和实物(捐赠者另有约定除外)将发布于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进行鸣谢,并于每年年底列入名册永久存档。

第三条 新闻媒体宣传鸣谢。对学校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有重大意义和贡献的,在省(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四条  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铭牌。对捐赠1万元及以上的,颁发学校荣誉证书;对捐赠5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纪念铭牌。

第五条  捐赠墙鸣谢。对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的,单位或团体捐赠10万元以上的,在学校捐赠鸣谢墙上致谢。

第六条  冠名致谢。

(一)对捐赠1万元及以上的,可以认养和种植纪念树,并挂牌鸣谢;

(二)对捐赠1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学校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为其冠名;

(三)对捐赠2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奖(助)学金、多媒体教室、公共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会议室等为其冠名;对捐赠3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奖教金等为其冠名;

(四)对捐赠5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验室、校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学校道路、校内景观等为其冠名;

(五)对捐赠1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会议中心、学校主干道等为其冠名;

(六)对捐赠2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广场、运动场、食堂等为其冠名,并在冠名物旁显著位置立碑铭刻单位或个人简介;

(七)对捐赠5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学校教学楼、学校实验大楼、体育馆等为其冠名,并在冠名物旁显著位置立碑铭刻单位或个人简介,也可按照捐赠者意愿商榷其它鸣谢方式;

(八)对捐赠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学校图书馆或综合性大楼等为其冠名,并在冠名物旁显著位置立碑铭刻单位或个人简介,也可按照捐赠者意愿商榷其它鸣谢方式;

(九)他冠名方式。可以根据捐赠意愿和捐赠数额另行协商。

名的名称应与命名载体的属性相符合;以人名冠名需经相关程序报批和审核;冠名时限可分为1年、5年、10年、20年、永久,具体视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  授予贡献奖和记入学校年鉴。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及以上的捐赠者授予“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贡献奖”,记入学校年鉴并在学校档案馆永久性保存;对捐赠500万及以上的捐赠者授予“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记入学校年鉴并在学校档案馆永久性保存。

第八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会职务。对个人捐赠50万及以上的捐赠者和单位捐赠100万及以上的,其个人或代表可聘为基金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对个人捐赠200万及以上的捐赠者和单位捐赠500万及以上的,其个人或代表可聘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或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九条  聘任荣誉职务。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符合相关条件且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可聘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等,邀请担任学校发展理事会职务。

第十条 举行鸣谢仪式或大会。根据捐赠者贡献和捐赠事项的意义,为捐赠者举行相应形式的鸣谢仪式或大会。捐赠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者,由学校主要领导出席鸣谢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铭牌。

第十一条  非现金类捐赠的鸣谢方式。根据物品的公允或评估价值参照现金类标准鸣谢,并可在捐赠物使用场地的显著位置挂牌鸣谢。

第十二条  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定其它鸣谢与纪念方式。

第十三条 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鸣谢工作。重要事项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地址: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电话:023-62789666 023-6278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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