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向社会各界募集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重庆交通大学改善教学设施、资助优秀师生、扶持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促进学校与海内外各界的合作。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项目申请条件
1.所申请的项目需符合重庆交通大学的办学宗旨,能够提高地区教育质量及学术研究的水平;
2.所申请的项目需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及管理办法并能充分体现捐赠方的意愿;
3.遵循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而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三)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备。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重庆交通大学项目评审委员(委员会由重庆交通大学相关部门及学院的专家组成);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及基金会的发展需要和捐赠方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三)基金项目在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的设立及学校基础设施、师资队伍的建设、推动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基础研究和著作出版及面向社会的科技成果孵化和转化等;
(四)基金的名称一般由“重庆交通大学”、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经基金会同意,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意愿为基金命名。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基金会应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应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应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