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日期:2018-05-23 09:32 点击: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增强内部活力,切实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章聘 用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员工,经秘书处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待遇见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安排;

2.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四个等级(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1.试用考核

依本单位人事制度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1个月。试用期内主管领导对员工的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进行考核。

2.平时考核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3.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底举行,由综合办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修改。

地址: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电话:023-62789666 023-62789137

版权所有: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庆交通大学基金会
公众号二维码

ICP备案号11007697号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