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8-05-23 09:32 点击: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处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统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度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应将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应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以内,需经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需召开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每年年终做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接受捐赠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严格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基金会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发票,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五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管理费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基金会在运作中产生的费用及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二)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管理费列支的金额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基金会管理费由理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基金会的筹集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二)基金会筹集费用需由理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基金会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了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其他费用需由理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金会设立“捐赠专用账户”。使用基金时,使用方需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使用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使用方按学校财务处现有管理办法在基金会“捐赠专用账户”上开支。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行执行的法规规章及制度,对基金会涉及的各种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捐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赠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领用支票由经办人报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财务人员需将支票日期、用途、限额等填写好,由经办人在支票根上签字;

(二)支票开出5日后必须到财务处报帐,不能报帐时应向财务处说明原因。支票填错或过期必须及时交回财务处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三)领用支票人应严格按规定用途及限额使用支票并妥善保管,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使用人责任;

(四)支票应由专人保管,支票和印鉴要分开保存。领用支票要逐笔登记,并及时催收发票,及时与银行对帐。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第三十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内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5%以上的,理事长应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在3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地址: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电话:023-62789666 023-62789137

版权所有: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庆交通大学基金会
公众号二维码

ICP备案号11007697号 ©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