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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产清查制度

日期:2022-07-04 09: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基金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账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清查工作具体由秘书处负责,相关的财产使用部门配合清查。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范围与期限

第四条 基金会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具体包括如下:

(一)固定资产含经营用、封存、出租、租入等;

(二)存货接收捐赠收到的物资等;

(三)低值易耗品含在用及库存的家具、办公用品、清扫用具等;

(四)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五)应收、应付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期限与组织

第五条 财产清查的期限

(一)基金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清查工作;

(二)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盘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

(三)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经办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

(四)部门/单位负责人更换时,必须对部门/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组织

(一)日常的财产清查工作由秘书处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由秘书处直接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清查;

(二)全基金会进行财产普查时,成立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清查工作;

(三)在进行财产清查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全部登记入账;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应整理清楚,排列整齐,挂好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清查。财务部门应将有关账目登记齐全,核对清楚,做好记录,计算完整、准确,保证账账、账证相符。

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清查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实地盘点法主要清查财产的数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秘书处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做到报表与总分类账一致,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一致,明细分类账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

(二)由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核对定资产明细账保证相互一致;

(三)由财务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根据明细账对实物,保证相互一致。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九条 存货、低值易耗品清查由负责清查。清查要求达到“三清”:数量清即账物相符;质量清即查清成新率、变质、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清即查明超保管期限及积压呆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

第十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清查。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和开户银行对账。具体方法如下:

(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

1. 一般采用实地查看的方法来确定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账、有关会计账簿余额进行核实,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2. 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清查

1. 一般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法,将企业记账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 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账项”,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清查包括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清查方法采用与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对账的方法,并要求双方进行书面确认。除了做到账账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对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由财产清查小组核对盘盈、盘亏、报废等结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材质鉴定书”等,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列销。

第十四条 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责任损失承担单位,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追究个人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要先赔偿,后补发。已到使用年限,经鉴定小组认可,同意报废更新的,必须以旧换新。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财产物资损坏、变质、丢失的,除按损失费用的5%-50%赔偿外,还应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将公家财产物资送人或占为己有的,除按价值全部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对欠款单位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收,并对经办人采取经济连带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积压物资、呆滞物资、多余物资及时回收、调剂、变卖。同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经办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对闲置、未使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剂、变卖,并着重分析原因,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定后通过,自2022年6月25日起执行。

第二 本制度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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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62789666 023-6278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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